酒泉市 关于对高龄医疗补贴实行不来即享直接发放的通知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好高龄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高龄医疗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补助的通知》(酒医保〔2020〕133号),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高龄医疗补贴实行“不来即享”直接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参加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80周岁及以上人员。
二、发放时间
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
三、待遇享受
高龄医疗补贴每人每年度最高补助3000元。已享受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不再享受高龄医疗补贴。
四、发放程序
1.从2021年度开始,每年底对市直参保职工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的生存状态、门诊慢性病享受等情况进行筛查审核,列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名单,在市医疗保障局政务网站和“酒泉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实行高龄医疗补贴“不来即享”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向其医保账户补助3000元医疗补贴。
2.当年已死亡的参保职工,在注销个人医保账户时,经数据核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按其当年度实际生存月数计算,一次性核发高龄医疗补贴(其计算标准为:3000元÷12个月=250元,250元×实际生存月数=实际发放金额)。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数据筛查、信息比对、稽查审核、待遇支付等各岗位的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确保高龄医疗补贴“不来即享”直接发放工作精准、规范、高效落实到位,让高龄老年人在医疗保障领域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信息管理。依托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强高龄老人参保情况、生存情况、门诊慢性病享受等情况的信息核查和比对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要坚持动态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建立8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高龄医疗补贴发放基本信息台帐,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结合传统宣传方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医疗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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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