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 关于追缴多领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公告


辽源市城乡居民:

 

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专项稽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社保[2020]27号)文件要求,我市正在对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死亡当月(到所属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注销手续,从死亡次月起如数退还冒领的养老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后,家属应当及时(向所属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上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如数退还服刑期间多领的养老金;参保人员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经收到《多领冒领待遇追缴催告书》的参保人员及家属,请在2021年5月18日前,到社保局办理多领冒领养老金返还业务。

 

三、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对拒不返还者,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希望广大城乡居民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

0437-6675198

0437- 3271049

 

特此公告。

 

辽源市公安局

辽源市人力资源 辽源市社会保险

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来源: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