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 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0年12月底前仍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所有单位职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申报,2021年新增的参保人员无需再次申报。已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单位无须单独申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各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调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平工资、缴费比例自动调整,7月启用新基数。

 

三、申报方式

 

参保单位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网报系统自行申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可通过经办窗口申报。

 

四、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

 

五、其他

 

1、机关事业单位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在编职工,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失业、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从2021年1月起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启用。

 

2、申报时应填写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3、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2021年度缴费基数与申报前实际缴纳的1-6月基数差额做补退收工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资收入的,将以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1日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