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7〕1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各合作银行,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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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具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费用缴纳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和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激活、密码维护、挂失、解挂、补换、使用和注销及其相关的运维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样式、编码规则、芯片结构和密钥体系等遵循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每人唯一,终身不变。社会保障卡卡号作为每张社会保障卡的唯一标示,换卡即换号。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经办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按照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激活、密码维护、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等经办服务业务,及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领、发放

 

第八条 个人在首次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由个人直接申领,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等管理单位代理申领。申领业务可通过合作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新成立单位和驻青高校等新增参保人员数量较多的用人(管理)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应在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由单位统一办理;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申领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信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库的个人基本信息为准;照片信息以公安部门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信息为准,无法从公安部门获取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信息的,由申领人本人到合作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现场拍照采集,或由申领人自行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数码证件照片信息。

 

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儿童的社会保障卡可以不印制相片,照片信息采用青岛市社会保障卡规范的二维码代替。学生儿童社会保障卡不印制照片的具体条件及有效期限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个人通过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申领社会保障卡时,申领人员须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由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等机构代理申领的,代办机构须根据发卡银行规定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附件1)等相关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的,发卡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发卡;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儿童申领和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数量较多时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申领信息审验未通过的,受理网点应当现场告知申领人原因并协助申领人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申领人应当在申领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约定的发卡银行网点领卡。如不能按期领卡,应提前告知发卡银行,另行约定领卡时间。

 

对于超过正常领卡期限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发放期间因工作跨行政区域调动、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卡,由发卡银行统一回收,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提供多渠道的申领和发放方式,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申请等方式为持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申请人到网点柜台领卡有困难的,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委托办理等方式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卡额度实行动态控制,按季度确定合作银行的发卡额度,并根据经办服务情况动态进行调整。超出发卡额度的合作银行,暂停受理新增业务。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申请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办理应用功能激活手续,同时,须核实并补充确认持卡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有效信息。激活社会保障卡时,原则上应同时激活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对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学校、社区(行政村)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发卡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上门服务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手续。学生儿童的社会保障卡经监护人申请可暂不激活金融应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为密码卡,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金融应用密码,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发卡银行管理。

 

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为“123456”,本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密码,不修改初始密码视为不使用密码。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可以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自助服务设施进行修改。密码遗忘或者6次(POS终端不少于3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或者解锁。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仅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时校验使用。不使用密码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的服务窗口应严格审核使用人是否为社会保障卡所有人,以防冒用和盗用等问题的发生。

 

金融应用密码的管理,遵循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口头(临时)挂失和书面(正式)挂失。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立即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和发卡银行客服电话分别口头挂失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也可通过合作银行营业网点、网上服务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后即时生效,该卡各应用功能冻结、暂停使用。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和补换卡手续。持卡人也可以不进行口头挂失,直接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和补换卡手续。原社会保障卡自受理补换卡申请之时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手续后,又找回原卡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该卡各应用功能即时恢复正常使用。已办理书面挂失和补换卡手续的不能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需补换新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办理补换卡申领手续,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应自受理补换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持卡人发放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本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卡,先到参保所在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换领新的社会保障卡,同时交回旧卡。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使用期限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持卡人应于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到期前30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换领新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需要变更发卡银行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卡。学生儿童已申领不带照片的社会保障卡后,需换领印制本人照片信息的社会保障卡时,由原发卡银行负责换发。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申领新卡和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用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以下简称临时卡)。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临时卡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发放临时卡。临时卡只开通社会保障应用的部分功能,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临时卡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0日,换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同时交回临时卡,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手续后,临时卡即时失效。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保障卡即时发卡机制。对异地转诊人员、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待遇等应急使用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符合制卡条件的,合作银行应即时制作、发放和激活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站及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qdhrss.gov.cn)、青岛智慧人社APP、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网页、社会保障卡服务终端等渠道查询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制卡进度、卡状态等相关信息。持卡人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到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办理核实、更正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出国(境)定居、国籍更换、死亡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依法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或因工作跨行政区域调动的,需要注销社会保障卡时,应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先到参保所在地(各区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有关事务后,再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注销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确因严重老、弱、病、残的参保人员,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事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非金融应用业务。发卡银行也可以通过预约上门服务等其他救济措施,主动帮助其办理完成所需业务。

 

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代理人应当提供《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2)或《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代办情况说明》(附件3)、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业务遵循发卡银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回收社会保障卡的正式挂失卡、注销卡、过期卡、废卡及假卡等,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销毁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坚持“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逐步实现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和申请相关待遇中的应用。鼓励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具备以下基本功能应用:

 

(一)电子凭证功能。社会保障卡作为法定身份证件,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时,持社会保障卡可不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二)信息记录功能。在社会保障卡芯片内或相关应用部门后台系统里记录个人基本信息、相关应用的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证件副本。

 

(三)自助查询功能。可持社会保障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四)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付费、结算“一卡通”。

 

(五)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等。

 

(六)跨地区应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应用要求,开展社会保障卡跨地区就医结算及关系转移、身份确认等业务应用。

 

(七)金融支付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代发工资和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的业务服务窗口应普遍使用社会保障卡经办相关业务。同时,应利用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四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合理布设服务终端,完善用卡环境,方便持卡人用卡。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广泛拓展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金融应用和服务环境。应通过客服电话、互联网、自助服务终端、移动客户端等方式,为持卡人提供社会保障卡应用电子服务渠道。

 

第三十四条 各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符合社会保障卡应用需要的软硬件设备及读卡设备,并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服务范围提供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府开展公共服务的需要,社会保障卡应逐步纳入其他公共管理服务应用,实现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一卡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技术和应用管理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社会保障卡及各类密钥载体、终端设备、后台业务系统等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读卡终端须经过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各使用单位可在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中根据需要自行选购。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发。

 

第三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相关应用和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保社会保障卡用卡安全。

 

第四十条 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买卖出租。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发卡银行因业务办理需要可以留存社会保障卡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避免丢失或者损坏;不得刮擦、涂改、弯曲、重压、折叠或者剪切;注意保持芯片触点的清洁,避免化学物质的沾污;不能靠近高温、强磁场、强电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部门、相关应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卡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用于证明身份的;

(二)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

(三)利用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向其他会员卡、就诊卡等充值或变相充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密码。因持卡人出借、转让、遗失社会保障卡或泄漏卡密码等行为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姓名中因含有生僻字或字数较多等原因暂时无法制作社会保障卡的,可申领使用临时卡,在没有换领且激活社会保障卡之前,临时卡可一直长期有效使用。

 

第四十六条 合作银行免收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激活、挂失、小额账户管理费、余额变动提醒、年费、密码重置等业务的所有费用。免收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手续费。免收前两笔跨行取款(含异地跨行)手续费。免费提供代发社会保险待遇动帐短信。免费配发对账薄或提供对账明细打印。上级另有减免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合作银行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应优先按Ⅰ类账户开设和管理。申领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时,如受理银行不能开立Ⅰ类账户的,须告知申领人选择其他合作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异地人员、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开立Ⅱ类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规程


附件下载:

  1.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规程.doc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