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社保〔2021〕5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中央驻豫各参保单位: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为确保参保人员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制度改革以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4年10月1日以来,在职期间死亡或丧失中国国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办理条件

 

(一)参保人员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已规范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并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年金记实补记;

 

(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无欠费。

 

三、办理流程

 

(一)历史中断复核确认。参保单位按照原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业务办理及做好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19〕15号)和《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历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原因等信息复核确认及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20〕26号)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经办机构对历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原因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职业年金记实补记。

 

2019年9月以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年金记实补记的人员,不再进行历史中断复核确认。

 

(二)业务申报。参保单位按照原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19〕16号)规定,申报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其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时,“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原则上应填报申请人已开通银行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信息。

 

(三)补齐职业年金投运前实账利息。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申请后,按照《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断关系人员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实账利息补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函〔2021〕64号)规定,对其中需要补齐职业年金投运前实账利息的,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补齐职业年金投运前实账利息”模块,将该参保人员职业年金投运前实账利息(5%)计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四)审核办理。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办结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预)》;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计划(预)》,并于次月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的,各地应尽快按照豫社保函〔2021〕64号文件规定,补齐有关人员的职业年金投运前实账利息,完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工作。

 

制度改革以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清理工作关系到有关参保人员及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尽快核实人员名单,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工作,共同确保这项工作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东峰 张楠

联系电话:0371-61612078

 

2021年8月 18日


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