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处理办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3号),对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通知》明确:

 

(1)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经确认需住院治疗或患职业病需康复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食宿费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桂政发〔201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陪同人员(限1人)参照执行,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负担。

 

(2)5-6级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以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的上一年度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4)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1-6级工伤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5-6级工伤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参保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工伤人员个人承担并按月缴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211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93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