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关于贯彻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驻吉各企事业单位:

 

省政府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各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大事。全市各用人单位要在本通知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确保告知每一位职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