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1年)
新人社发〔202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1年4月1日起,将2021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6元。2021年4月1日后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各地州市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差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2021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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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