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塔城地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各委、办、局,地区所属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19号)有关精神,经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发布地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通盘考虑与现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等制度的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有效的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系;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既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理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督促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及时整改,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附:塔城地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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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塔城地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为3.5%。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为6.5%。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2.3%。

 

二、确定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20年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737.57亿元,比上年增长4.3%。全年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2.3%。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70元,比上年增长1.2%。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3.1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37人,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2021年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3.5%和4.9%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 %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

 

三、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意见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二)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应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三)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按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严重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