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要求,为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就我省大力组织实施以工代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纳入补贴范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明确补贴资金标准

 

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补贴,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规范补贴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结果审核。各级人社部门应做好审核工作,加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培训对象资格、工资发放凭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以工代训补贴。

 

四、优化管理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以工代训工作实施细则,优化经办服务,做好做实以工代训各项服务管理工作,精简申领证明材料,推行“打包办”和“快速办”,提高资金审核发放效率,推广“不见面”服务,逐步推动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要梳理发布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等,为企业提供便利。

 

五、加强工作监管

 

(一)信息公开

 

各级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拟拨付补贴资金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违规处理

 

对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追回已拨付的所有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并在省内予以通报,相关申报单位终身不再具备申领政府培训补贴条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