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的通知(2021年)

青人社厅函〔2021〕57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精神,为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现就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2021年1月1日—8月31日期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费为14046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8880元。2021年9月1日起,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标准,组织做好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发放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