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关于加强贯彻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通知(2021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度假区社保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7元。前期,市人社局已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群、企业工作群等多种渠道进行了公告和宣传,为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月、小时最低工资从10月1日起不低于新标准,未达到新标准的应调整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培训费、劳动保护费、用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

 

四、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月工资底线,仅适合于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或学徒期间及其他少数群体劳动者和部分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五、各县(市、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