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医保规〔2019〕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市有关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5%提高到60%。

 

二、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罹患上述大病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5%提高到65%。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 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