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1年度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 号)确认,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确定 2021年度绍兴市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37399元的,2021年月缴费基数按19783元确定;低于79133元的,月缴费基数按6594元确定。

 

二、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

 

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月缴费基数小于6594元的,按6594元确定。

 

四、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

 

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5日


来源: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