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关于发布202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人社〔2021〕18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企业:

 

为合理引导我市企业工资分配,经省人社厅同意,现发布2021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宁德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2020年我市宏观经济状况及对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上述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

 

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可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低于工资指导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要参照全省及本地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时,要注重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同时,企业要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也不宜增长。

 

(三)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实施效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导向作用,努力提升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1日


来源: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