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和浩特市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及稽核扩面等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参保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加强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62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4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45号)、《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预核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20〕64号)及《关于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市将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差额调整及社会保险稽核扩面等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差额调整

 

(一)关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021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核定,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即3610元核定。2021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3.工伤保险

 

①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021年全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采用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核定缴费基数,上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核定,下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44 元的60%,即3806.4元核定。

 

②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文件精神,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1.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2.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4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 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用人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 日。

 

(三)关于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差额调整

 

2021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于2021年11月开始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此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为上限,以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即3610元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差额调整;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为上限,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即3806.4元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进行差额调整。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及差额调整明细将通过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发送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可在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提交结算”模块下,点击“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差额调整的缴费通知单,并可查询导出差额调整明细。由于差额调整将影响到参保职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及退休待遇领取等,请各参保单位在缴费前认真核对差额调整明细,确认差额调整的险种、人数及金额,确认无误后请及时进行缴费,以免产生滞纳金,如有问题尽快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窗口进行调整。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核定方式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1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时,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核定,特设十个档次:一档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核定,二至十档分别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确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愿缓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2.失业保险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方式等相关要求

 

1.核定缴费办理方式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办事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理念,也为方便群众,今年继续对接续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预核定。即已缴纳到2020年度12月的参保人员,2021年将按上一年度选择的缴费档次直接生成本年度缴费通知单。如需更改缴费档次,参保人员须在缴费前到各区灵活就业缴费核定办理网点(见附件)或通过拨打12333咨询服务热线进行更改。以下五类人员需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办事处生成核定缴费信息:

 

①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②更改灵活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参保人员;

 

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仅在所属办事处办理);

 

④单位离职需续保人员;

 

⑤ 断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核定缴费时限

 

① 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年度失业保险的核定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3.办理地址:

 

各区灵活就业缴费核定办理网点(见附件)。

 

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有:

 

线上:手机支付宝市民中心、微信小程序、手机微信城市服务、蒙速办APP、内蒙古人社APP、建设银行裕农通小程序、电子税务局(通过外网或手机下载内蒙古税务实现缴费)。

 

线下:全市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网点智慧柜员机、全市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网点柜台、税务大厅云POS缴费、税务大厅及政务服务大厅缴费窗口。

 

三、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稽核扩面工作

 

2021年4月1日起,为持续深化我市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呼和浩特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我局围绕压减企业高频事项办理环节及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参保单位业务办理效率的目标,采取参保单位申报承诺方式实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等高频业务免材料,业务提速办。为确保“减材料、压时限”后单位参保职工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为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本年稽核扩面工作。

 

(一)关于面审检查工作

 

1.面审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年度面审工作将通过以下方式确定面审检查范围:

 

①从所有参保单位中抽取参保人数较多或平均缴费基数较低的单位。

 

②2021年度未申报或未按时变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③不据实申报缴费工资和被举报、投诉的单位。

 

④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

 

2.面审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2年6月31日。

 

3.面审检查方式及提交材料

 

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窗口尽快提交以下材料,完成面审工作。

 

需提交材料:

 

①2020年度1月、2月、7月及12月记账凭证原件(含工资发放页)。

 

②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

 

③法定可不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④根据面审检查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稽核扩面工作

 

1.稽核检查对象

 

①对拒不配合面审检查的或面审检查发现问题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

 

②疑似存在问题需实地稽核检查的单位。

 

2.稽核检查内容

 

按照《关于加强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62号)、《呼和浩特市全民参保计划养老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年主要稽查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新参保或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少核漏核情况;重点稽查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尘肺病行业企业及平台企业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的情况。

 

(三)其他事项

 

1.面审单位和被稽查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工作人员在面审和实地稽核检查过程中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材料时应当主动配合。

 

2.实地稽核检查时,被稽查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相关负责同志应当在场,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实地稽核检查工作。

 

3.实地稽核检查相关内容和规定、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理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4.对拒不配合稽核检查的单位,将由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通过数据比对参考稽核,同时暂停网上服务大厅功能。

 

各旗县区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各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办理网点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