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1〕80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省医保异地结算中心:

 

为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

 

1.病房床位价格按以下分类制定:普通类病房床位(包括新建改建病房床位)、特殊类病房床位(包括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普通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急诊观察床位)、特需病房床位。

 

2.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水平划分为省、市、县、乡四级,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指导价(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执行省级指导价)。省、市、县三级价格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乡级、社区价格由各市(州)医保局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特需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需求等情况自主制定。

 

3.省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200张以上(含200张)执行市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200张以下,50张(含50张)以上执行县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执行乡级、社区指导价。

 

4.2020年1月1日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病房按《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3号)要求的标准执行。原新建改建病房不再受原管理规定中10%的限制。加床价格执行5人间标准。

 

5.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收取限可开展特需病房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范围为省、市两级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或二级标准的市级妇幼保健院或妇女儿童专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特需病房服务时,床位数与总院分开核算。

 

特需病房价格实行报告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将特需病房床位价格报告同级医保部门后,即可开展服务。对未报告而收费的视为乱收费进行查处。在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编制床位数;现有病房及床位数(不含拟报告的病房床位数);病房房间面积、结构;病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6.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专设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肿瘤科、血液科病房床位按同等病房价格加收50%;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费;专设妇产科病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加收1.2元;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15%。

 

7.安装空调和取暖设施并使用的,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病房空调费、取暖费;病房空调费、取暖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门诊、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及手术检查治疗不得另收病房空调费、取暖费。

 

8.抢救室内临时配置的普通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收费。

 

9.病房床位价格包含对病房床单、被套、枕套、病号服等病房被服进行消毒的费用。

 

10.相关单位现行向医疗机构收取的1.9元/床·日医用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纳入住院床位价格,但不列入床位加收基数,医疗机构不得另外再向患者单独收取。今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时,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执行。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

 

11.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定点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医保支付标准

 

12.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分类,分类制定床位价格医保支付标准。

 

13.病房床位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由省医保局参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编制床位划分省、市、县三级制定,作为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最高指导价。乡级医保支付标准由市级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医保价格相关政策自行维护。

 

14.我省境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面向社会开放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以下编制床位划分医保支付标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医保支付标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200张以上(含200张)执行市级医保支付标准;编制床位在200张以下,50张(含50张)以上执行县级医保支付标准;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执行乡级医保支付标准。

 

15.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共同分担。

 

三、其他有关规定

 

16.病房床位价格以住院天数计算。一律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

 

17.全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病房床位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类型、档次、床位价格、投诉电话等,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必须严格执行病房床位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仍执行所属统筹区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标准。

 

18.省医保经办部门根据本通知及时更新全省“三目录”数据库。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通知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本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医保支付标准维护,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19.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病房床位支付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

1.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类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类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类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xlsx
  2. 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类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xlsx
  3. 附件3:定点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xlsx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