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阜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丧葬费及抚恤金申领业务的通知


从即日起,我市2021年1月1日后去世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参保人员,其法定继承人(或代办人)可到参保人员生前所在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具体申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1年1月1日后去世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参保人员。

 

二、申领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安平台等共享数据能够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申领人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

 

(二)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申领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三)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其中之一。

 

(四)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功能)、阜新银行一类卡、阜新银行存折、国有银行一类卡均可(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并将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三、其他事项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在2021年9月1日以后去世的,申领人需提供人社行政部门出具的《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发布: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