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通知

铜医保办〔2021〕66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新老政策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对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1、从 2022 年 1月 1 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停保、断保、断缴后再次参保)在生育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并满足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及以上且现单位无欠费的(不含生育当月,不含暂停、中断参保后补办参保月份), 可享受相关生育待遇(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生育政策,下同)。如参保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现单位在 3个月内完成续保及缴费手续、且与前单位缴费记录无中断的,可视同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上述人员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及时完成参保及缴费手续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生育待遇。

 

2、为保持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参加我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在 2022年 10 月 31 日前生育的,且生育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并满足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及以上且现单位无欠费的(不含生育当月,不含暂停、中断参保后补办参保月份)条件,可继续申请按原标准享受过渡期生育待遇。

 

3、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待遇保障范围。用人单位职工自当次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500 元,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市参保单位职工未就业配偶在 2021 年 10 月 31日后生育的,按用人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的 50%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参保单位职工未就业配偶范围为:1、未参加我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满足生育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因单位原因导致欠费的相应生育待遇由单位承担);2、未参加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但不满足生育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3、失业期满后未及时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已接续但不满足生育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生育补贴的,不足本项待遇标准的予以补差。

 

5、参保职工应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经备案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未备案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相应标准的 80%享受。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6、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享受生育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享受待遇条件按我市用人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7、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生育的,如在退休后 6 个月内完成医保清算且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如退休后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按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8、为积极支持国家三孩政策,根据《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2021〕43 号)等文件精神,对于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生育时满足享受相应待遇条件的人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保证生育待遇的落实。

 

9、用人单位在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不得断保、断缴及欠费。如断保、断缴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期间相应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单位欠费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在 3 个月内(含 3 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予以补发。欠费超过 3 个月的,相应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10、各级医保部门和用人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用人单位应及时、规范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影响待遇享受。

 

11、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用人单位要认真规范参保行为。对个人伪造工作记录、投机参保骗取生育待遇,用人单位为个人投机参保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进行挂靠参保等欺诈骗保行为,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铜人社〔2011〕605 号)废止, 以前其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市发布新的政策法规,应及时予以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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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铜陵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通知.pdf

来源:铜陵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