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医保政策的通知

广安医保发〔2021〕64号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医保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各地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原不符合待遇清单制度规定的,应在3年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根据年底前将全面上线投入使用的全省一体化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要求,凡不符待遇清单制度规定的政策,新的信息系统平台一律不予支持。我市原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以下简称“单建统筹人员”)每年划入800元的门诊统筹医保待遇,不符合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规定,相应地也不能在新平台上设置和办理结算,应予调整。因此,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单建统筹人员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单建统筹人员每年80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政策,取消门诊统筹账户。该政策停止执行后,单建统筹人员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自主选择一种:

 

(一)选择8%缴费档次,建立个人账户,享受统账结合医保待遇。

 

1.已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

 

2018年1月1日前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建统筹人员,直接过渡享受8%缴费档次医保待遇。

 

在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此前有8%档次缴费1年及以上的,直接过渡享受8%缴费档次医保待遇。

 

在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此前没有8%档次缴费1年及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3%补缴1年差额费用后,享受8%缴费档次医保待遇。

 

补缴以2020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仍在缴费期的

 

仍在缴费期的单建统筹人员,选择8%缴费档次后,按8%缴费档次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

 

从政策执行之日起,剩余缴费年限超过5年(含5年)的,剩余年限按8%缴费档次缴费。

 

从政策执行之日起,5年内退休且退休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或已退休且距最低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8%缴费的年限不受须满5年的限制。

 

3.医保待遇

 

选择8%缴费档次的单建统筹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原门诊统筹账户余额划入个人账户,但不继承,就医购药时优先使用门诊统筹账户余额。

 

4.缴费方式

 

未退休的单建统筹人员,实行逐年缴费。

 

已退休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建统筹人员,可逐年缴费,也可一次性清算。

 

退休后应按差额比例补缴的单建统筹人员,实行一次性缴纳。

 

5.集中缴费时间:退休后应按差额比例补缴的和仍在缴费期的单建统筹人员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2022年3月31日。

 

(二)继续选择5%缴费档次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住院医保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再享受每人每年800元的门诊统筹账户医保待遇,也不再保留门诊统筹账户。

 

仍在缴费期的单建统筹人员,继续选择5%缴费档次的,若中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已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建统筹人员,应补缴但未在集中缴费期内补缴的,视为继续选择5%的缴费档次。

 

三、已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建统筹人员,属可自动过渡享受8%缴费档次医保待遇的,如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书面申请愿意继续选择5%缴费档次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自动过渡到8%的缴费档次。

 

四、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8%的缴费档次缴费。

 

五、本通知中的“退休”指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

 

六、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中政策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中省有新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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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安市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医保政策的通知.pdf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