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差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核定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的规定,按照省人社厅、省社保中心和市人社局的部署,现就做好2021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和补差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基数核定原则。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我市企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17127元/月作为上限,以3284元/月作为下限。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5709元/月作为缴纳职工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调整人员范围。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单位职工,若今年内发生关系调转,原则上应以在现单位参保缴费开始时间作为补调基数的起始时间。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业务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补缴)。


二、补差原则


(一)养老保险补差。原申报月缴费工资低于下限3284元/月的,从11月起按3284元/月申报缴费;原申报月缴费工资高于上限17127元/月的,从11月起按17127元/月申报缴费。同时,补缴今年首次参保缴费月(最早为1月)至10月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差额。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在3284元至15714元之间的,缴费基数不变,不补缴差额。


(二)工伤、失业保险补差。补差原则同养老保险一致,补缴差额业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不需要重新申报缴费工资并申请补差,系统将自动根据已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自动生成养老差额补收数据。原则上补差“参与单位结算”(差额补收与本月应缴一笔账),参保单位按常规缴费流程,办理应收核定即可。


其中,对于今年内存在欠缴且应收核定数据已发送税务部门的,欠费实缴后按单位单独补调基数;不在上述调整人员范围的,可依申请进行调整补缴,具体可到当地社保窗口咨询办理。


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人社政策服务热线12333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0日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