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 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政策的通知

广医保发〔2021〕3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市医保事务中心、信息中心,市属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医保经办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我市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如期上线运行,现将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职工医保退休补费办法。达到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缴费未达到最低年限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补足年限费用,也可以逐月补缴费用至规定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前按在职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一次性补费取消逐年递增7%的规定。

 

二、困难企业可以为离职员工单独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欠缴职工医保费又无力整体补费的,可以单独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缴费。补清欠费的员工,从补费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工资的80%计算。每年全省全口径工资起用时间从医保系统更新的次月起计算,更新前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差额不再补缴。

 

四、生育保险不单独记录待遇起始时间。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缴费合并,生育保险待遇起始时间按职工医保缴费时间计算。产前检查费纳入联网结算,报销比例50%,一个自然年度报销额不超过400元。

 

五、医保基金不再划入个人银行账户。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人员,个人账户和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不再以现金形式划转到个人银行账户。

 

六、报销门特费用不扣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人员,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直接纳入报销范围,不再先行扣减个人账户资金。

 

七、医用耗材按比例自费后纳入报销范围。医用耗材不再区分国产或进口,根据价格高低,个人先行按比例自费后纳入原目录类别(甲乙丙)。职工医保先行自费比例为:1000元以下不自费,1000-30000元10%,30000元以上20%。城乡居民医保先行自费比例为:1000元以下10%,1000-30000元20%,30000元以上50%。

 

八、血液透析费定额标准增加2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联合血液灌流限额收费标准每次增加2元。乙肝、丙肝、梅毒、HIV阳性患者不另行备案,收费标准每次增加2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纳入联网结算。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医疗费,应当享受的医疗救助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站式”联网结算。

 

本通知从国家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开始执行。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民政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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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