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鞍人社发〔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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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