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丹人社发〔20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来源:丹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