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丹人社发〔20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来源:丹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