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8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3号)精神,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方面

 

(一)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不得自行放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范围和条件。对于部分地区1995年以后仍然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批准正式招收录用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也可将1995年以后正式招录的城镇合同制职工纳入宁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实施范围。对于部分因工作跨地市流动的人员,需要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协助认定的,各地应依法予以协助。

 

(二)严格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宁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明确的补缴人员条件,由“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调整为“申请补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号)进行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允许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

 

(三)严格滞纳金收取范围。对已按月申报核定养老保险但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在申请办理退休、异地调转需进行剥离补缴时,如单位核定时没有产生滞纳金的,剥离时亦不再产生滞纳金。将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60号)破产企业免收滞纳金范围。

 

二、关于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方面

 

(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实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各市、县(区)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程序编制基金预(决)算,确保基金预(决)算的严肃性、完整性、准确性。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相关要求,强化基金预算编制责任,提升基金预算编制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率,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基金收缴。从2019年10月1日起,全区各项基金收入统一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三)基金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各市、县(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总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次月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市、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四)基金管理。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基金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各地累计结余基金,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经自治区财政部门确认到期后全额上解。

 

三、关于统一责任分担方面

 

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政府承担全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对所辖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当年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缺口部分进行分担,分担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公共预算保障,并按期足额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对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落实省级统筹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实现省级统筹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机衔接。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此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