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财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唐山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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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34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49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和《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相关规定,唐山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全面启动。为全面做好征缴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我市户籍居民,非我市户籍各类学生,已办理我市居住证的常住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已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员均应依法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配偶和子女也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4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32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20元。

 

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个人不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五保)供养人员、低保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2级重度残疾人员及各县(市、区)批准的其他困难对象个人缴费标准,另行通知。

 

三、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工作由社区(村委会)、高校负责。新参保、断保、参保信息(参保单位)有变化人员和不能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缴费方式正常缴费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先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或信息修改业务后再进行缴费。高校学生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业务。不能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的中小学生可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四、征缴时间

 

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25日。

 

五、缴费方式

 

(一)缴费人自行缴费。缴费人可以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市民中心、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及APP)、河北移动APP、冀时办APP、云闪付APP、合作银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

 

(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由社区(村委会)、高校、乡镇(街道)等代征单位指定专员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员清册,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征缴方式收缴费款。

 

六、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全民参保工作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居)两委承担全民参保工作的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集中征缴期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居)委会集中开展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及缴费组织工作,按时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相关医保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与税务部门紧密结合,妥善处理缴费、到账等征缴工作遇到的各类问题;多渠道采集本地区户籍人口和常驻人口信息,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精准掌握参保情况,以本地区户籍人口和常驻人口中的未参保人群为参保扩面重点群体,确保应保尽保。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高新区由社会事务局承担医疗保障行政管理职责。

 

(二)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足额征收个人缴费部分;广泛宣传缴费方式;及时解决参保人员缴费和到账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三)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参保动员、政策宣传、参保登记等工作;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对高校的绩效考核,全力推动高校学生参保计划实施;督导学校参保工作开展,做好高校参保情况统计。

 

(四)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村(居)委会开展参保动员、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保费收缴等工作;保障辖区内未成立社区的新小区居民和户籍未在辖区内常住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正常进行;向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和残联等部门收集困难对象信息,逐人落实参保情况。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切实认识到全民参保工作是一项政治性、系统性的民生工程,关系千家万户,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国家的民生工程,各级要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二)压实责任。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工作,通畅信息共享渠道,分类做好重点群体参保动员工作,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对医保、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绩效考核,全力推动城乡居民征缴工作实施。

 

(三)强化督导。各县(市、区)要把基本医保参保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参与研究,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调度相关部门,确保城乡居民征缴工作顺利实施。2021年11月1日起,征缴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每周五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密切协同。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全面参保工作实施,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做好全民参保计划数据库比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人员均应按时参保缴费。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学校于征缴期内汇总辖区内户籍人口、常驻人口信息和在校学生信息按时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报送时间详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流程》)。

 

(五)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充分认识到参保不仅是对自己的医疗保障,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对老百姓最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真正把城乡居民医保这项民生工程办好。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流程》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流程》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

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6.《困难对象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表》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合并申请表》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支领单》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停待遇申请表》

11.《XX街道(乡镇)户籍人口和常驻人口信息名册》

12.《XX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在校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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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唐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一、开户登记业务

 

(一)办理条件

 

各学校、街道(乡镇)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社区(村委会)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简称代办机构)。代办机构首次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时需先申请办理代办机构开户登记业务。

 

(二)所需材料

 

高校、街道(乡镇)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和社区(村委会)办理新参保单位开户登记业务时,需持本单位批文(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

 

(三)政策依据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十二条。

 

(四)办理渠道

 

学校、街道(乡镇)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和社区(村委会)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申请办理代办机构开户登记业务。

 

(五)办理流程

 

1.代办机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业务,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为新增单位办理开户登记业务,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存档。如携带资料不齐全须告知代办机构工作人员所需提供材料和未受理原因;

 

2.登记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为代办机构工作人员讲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规程和注意事项;

 

4.社区(村委会)办理开户业务完成后需再到所属街道(乡镇)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申请办理账号分配业务;

 

5.开户登记业务完成后,代办机构应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机制和责任人(简称专管员),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时间和相关业务流程开展参保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及时为辖区内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信息修改、信息申报、转移接续、医疗费报销、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定期向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收集困难对象信息,逐人落实参保情况。建立辖区户籍人口和常驻人口信息数据名册,用于全民参保计划比对工作。

 

街道(乡镇)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学校分别于每年征缴期内汇总辖区内户籍人口、常驻人口信息和在校学生信息,每年11月20日前将《户籍人口和常驻人口信息名册》、《在校学生信息名册》电子版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填写辖区内《困难对象未参保人员情况名册》,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

 

(六)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二、参保登记业务

 

(一)办理条件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

 

2.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含港澳台人员);

 

3.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

 

4.已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员;

 

5.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配偶和子女。

 

(二)所需资料

 

1.普通居民

 

①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②非本市户籍居民(含港澳台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不能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提供房产证复印件。2周岁内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可按跟随父母原则参保,提供父母任意一方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和参保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

 

③外籍人员需提供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④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配偶和子女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⑤集中征缴期外服刑、服役期满和转移接续人员9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还需提供释放证明或退出现役证件复印件,转移接续人员需提供《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凭证》、《信息变更表》(原参保地为唐山市范围内的不需提供)。

 

2.困难对象

 

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五保)供养、低保供养、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2级重度残疾居民及各县区确定的困难人员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困难对象相关证件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证明原件)。

 

(三)政策依据

 

1.《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五、九、十、十一、十三、十七条;

 

2.《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医疗保障政务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唐医保字〔2020〕50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证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04号);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41号令);

 

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

 

6.《关于印发<唐山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60号)第三章第六条。

 

(四)办理渠道

 

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社区(村委会)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由所属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代办。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或学校驻地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不能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的中、小学生也可在学校办理。

 

高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业务。高校学生中的困难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五)办理流程

 

1.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在征缴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专管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将参保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其填写《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家庭登记表》留存相关资料建立参保档案,并告知参保人员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和提醒参保人员次年续保缴费时间。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在有效期、重复参保或新生儿超过180天等不能缴费情况时,须告知参保人未能成功参保和暂时不能缴费的原因。

 

2.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村委会专管员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在续保家庭的《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上及时填写缴费记录,为新参保家庭办理《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

 

(六)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三、信息修改业务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参保信息发现错误或变更时应及时修改。

 

(二)所需材料

 

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

 

(三)政策依据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十一条。

 

(四)办理渠道

 

1.参保人员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

 

2.不能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的也可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信息修改业务。

 

2.代办机构专管员审核相关信息后,填写《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为其办理人员信息修改业务,同时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与参保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合并存档。如不能办理须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四、退费业务

 

(一)办理条件

 

1.参保居民已经缴纳下年度医保费,尚未进入待遇期的,出现就业、死亡、重复参保、服刑、服役等情况,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2.多缴、混缴(预算科目错误)、错缴(预算级次、收款国库错误)费款需要退费的,按照冀税发〔2019〕42号规定,向缴费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具体流程以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二)所需材料

 

1.就业人员提供就业证明;

 

2.死亡人员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3.服役人员提供入伍通知复印件;

 

4.服刑人员提供判决书复印件;

 

5.重复参保人员提供参保缴费证明。

 

(三)政策依据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二十三条。

 

(四)办理渠道

 

参保人员或家属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或家属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申请办理退费业务。

 

2.代办机构专管员审核资料无误后为其提供《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并帮助填写。如不能办理须告知原因。

 

3.代办机构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4.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相关退费业务,如不能办理须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每年集中征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五、停保业务

 

(一)办理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的参保人员,需到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居住地变化需变更代办机构的,须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业务,停止享受该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20〕49号)

 

(四)办理渠道

 

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停保业务。

 

2.代办机构专管员审核信息无误后为其提供《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如不能办理须告知原因。

 

3.代办机构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齐全后为其办理停保业务,并留存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提供的资料和《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申请表》,装订存档。

 

(六)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六、退保业务

 

(一)办理条件

 

代办机构专管员收集辖区内参保人员死亡信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维护。

 

(二)所需材料

 

死亡证明(复印件)。

 

(三)政策依据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二十六条。

 

(四)办理渠道

 

参保人员家属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家属持相关资料随时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退保业务。

 

2.代办机构专管员审核资料无误后使用医保信息系统为其维护死亡时间、办理退保业务,留存死亡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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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流程(唐山市税务局)

 

一、参保登记及变更

 

本步骤适用于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缴费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业务系统自动完成自然人信息与参保登记信息的匹配关联。参保状态发生变更的(中断、终止、封存、停发等)或缴费人身份信息、行政区划等发生变更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变更状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同步变更参保登记状态。

 

二、费款核定

 

本步骤适用于特殊缴费业务(包括补缴)。缴费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医保经办机构将核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到税务部门。核定信息包括:人员编码、身份信息、险种信息、应缴费额、费款属期、核定日期(费款期别)、征集通知流水号等内容。费款核定错误的,撤销回退后重新核定传递。

 

三、申报缴费

 

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包括自主申报方式和委托代征方式。

 

(一)自主申报方式

 

1.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社保缴纳-个人社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图片验证码,点击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去缴费)-选择2022年度,根据提示缴费;

 

2.微信城市服务: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模块,“五险一金”—“社保”—“河北省社保缴纳(云缴费)”,依据页面提示缴费;

 

3.微信生活缴费:微信“我-支付-生活缴费”模块,“社保医保”页面根据提示缴费;

 

4.支付宝市民中心: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居民医保缴费-河北省居民医保缴费”模块,根据提示缴费;

 

5.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zj/index/index.html

 

6.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通过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扫码下载);

 

7.河北政务服务推广的“冀时办”手机APP;

 

8.云闪付APP:云闪付APP,在首页选择“社保缴纳”或城市服务中“社保缴纳”,点击进入根据提示缴费;

 

9.河北移动手机APP:河北移动“生活→更多→生活服务”,选择服务: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根据提示缴费;

 

10.办税服务厅缴费;

 

11.便民缴费自助终端:经河北省税务局认证,通过网络接入税务系统的各类自助设备,包括税费一体自助终端、与社保、医保部门信息互联的一站式自助终端、供代征单位人员上门征收的便携式自助终端;

 

12.合作银行端缴费:缴费人可到各合作银行网点柜台、自助终端以及经办银行提供的网络缴费渠道进行申报缴费。已开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河北银行、张家口银行、承德银行、秦皇岛银行、保定银行、沧州银行、邯郸银行、邢台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廊坊银行、唐山银行、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共计25家。

 

(二)委托代征方式

 

由村(居)委会、学校、乡镇(街道)等代征单位指定的代征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员清册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征缴方式收缴费款。

 

四、凭证打印

 

需要打印《缴费证明》的,待费款入库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打印:

 

1.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业务办理→社保缴纳→个人缴费证明开具→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点击查询→点击开具;

 

2.各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及缴费自助终端。

 

五、入库反馈

 

税务部门征收费款并完成入库后,系统自动将实征明细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到账依据。新生儿的缴费信息按税务部门的上解日期反馈医保经办机构。反馈信息包括:人员编码、特殊身份信息、险种信息、实缴金额、费款属期、入库(上解)时间等内容。

 

六、到账记账

 

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入库(上解)信息后,由业务部门根据入库(上解)信息做到账处理。每月初,税务部门将上月入库汇总信息和入库明细信息传递医保财务部门,并确保入库汇总与明细数据一致,医保财务部门以此为记账凭证。

 

七、退费

 

缴费人重缴、混缴、错缴费款需要退费的,可按照税总发〔2018〕180号文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业务。税务部门初审后,将退费资料传递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复核无误后将费款从支出户划入缴费人账户,并通过程序在业务系统做撤销回写。


附件下载:

  1. 唐山市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北税务·社保缴费平台(微信版)
  2. 社保云缴费(微信城市服务)

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