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粤府〔2003〕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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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第三十条修改为: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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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