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本单位办理退休。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