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关于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乌劳〔2008〕1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因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自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废止。现就我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二○○八年元月起,各区(县)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二、各区(县)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要做好停办此项工作的解释说明和相关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