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薪字〔2008〕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和手段。目前,我区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关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等关于"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并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二、审查范围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范围(下同)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审查权限

 

集体合同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和委托审查管理。

 

(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境内的中央驻疆企业、区属企业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地(州、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所属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三)上级劳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三、审查内容

 

(一)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职工协商代表资格是否合法。

 

(二)程序审查。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主要审查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

 

(三)内容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法,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双方提出修改意见。

 

四、审查程序

 

(一)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机构自集体合同收到之日起,应在15日内对集体合同作出审查决定。

 

(二)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进行初审。

 

(三)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劳动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

 

(四)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的签发日期;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印章。

 

(四)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期应自第16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查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报送单位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

 

(五)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机构应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将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填写《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表)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审查批复于5日内在本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对外公布。

 

四、审查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如发现其主体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加以说明后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双方提出修改意见,不应直接在集体合同书上进行修改。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召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审查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台帐。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应当按照《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做好上网公布和上报备案工作。对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行以来本地区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情况进行汇总登记造册,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并于10月31日前用电子邮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同时组织力量对历年来集体合同审核备案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情况。

 

各地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半年及年终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联系人:程 强 郭新宏

电话(传真):0991-8877980

邮 箱:chengqiang@xj.lss.gov.cn

 

附: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登记表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