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7〕227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部令第29号)以及《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于2007年11月9日起废止。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自收文之日起,各地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4号)中明确的职责、管辖、内容、范围、程序规范开展劳动用工登记工作。要通过劳动用工登记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为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奠定基础。在开展劳动用工登记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情况核实后,应在《劳动用工登记证》相应栏目内、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相关协议书、证明书以及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登记”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印鉴。

 

三、做好劳动用工登记与其他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衔接。各地应加强内部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劳动合同鉴证与劳动用工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