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取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5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原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由于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已于2007年11月9日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废止。为了更好的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我省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从2009年2月1日起,取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二、各级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更应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好备案手续。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备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