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1〕5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自《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彩虹计划”的贯彻实施,我省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签订集体合同数量不断增加,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中还普遍存在不依法备案、不及时备案等问题,审核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据有关统计,截至2010年底,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数量已达4.4万份,而人保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仅8383份,不到五分之一。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集体协商制度的正常开展和集体合同“彩虹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管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人保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是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生效的法定必经程序。各级人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明确领导责任,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把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纳入人保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监察、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要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在相关业务处(科)和行政服务中心配备熟悉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保证在法定时限内按时完成集体合同的受理登记、审核备案、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应审尽审”。对从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条件的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保证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到位。

 

二、加强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

 

(一)根据《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凡未履行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从当前情况看,一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没有依法报送或超过法定时限报送,直接影响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引起各级人保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各级人保部门要加大集体合同依法报送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报送程序,确保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

 

(二)各级人保部门要准确掌握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及时跟踪服务和掌握进展动态,集体合同签订后要督促企业在七天内报送集体合同。对以前没有报送且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的集体合同,要做好催报和补审工作,切实把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全部依法纳入审核管理之中。

 

(三)企业在初次报送集体合同时,除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外,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2)双方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职工人数的说明;(4)协商会议记录;(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为了提高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及双方首席代表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企业再次报送时,只需报送续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第(4)、(5)项材料。

 

三、规范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一)除中央驻赣企业和跨设区市的企业(连锁企业)或集团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管理外,其他省属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管理;各市、县(区)属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按照同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二)各级人保部门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要查验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进行编号、登记,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在审核集体合同时,应重点对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加以说明,对集体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建议。集体合同审核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并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三)各级人保部门应将审核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上级人保部门备案。

 

(四)各级人保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确认的集体合同名单,公布的内容包括: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名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名称、合同期限,生效时间。

 

(五)各级人保部门应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制度,督促集体合同双方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同时在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向集体合同双方发出提示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就集体合同的续订工作开展协商。

 

四、加强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

 

各级人保部门要做好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情况,同时加强与工会的交流沟通,共享数据信息,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补正不足。各设区市人保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当年的7月20日前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按时报送《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人社统IR2表)的半年报表、全年报表。对不按时报送或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省厅还将及时通报各地集体合同“彩虹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