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明确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赤医保办发〔2021〕95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 知》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 规程>中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新生儿 参保明确如下:

 

具有赤峰市户籍的新生儿,在户籍所在地使用本人真实姓 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出生 90 天内办理参 保手续的不受征缴期限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医疗保 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 12 月 1 日起实施,12 月 1 日前出生的新生儿执 行原政策。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来源: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