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简化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8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减员和养老待遇计发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待遇领取地,不再由区人社局现场审核。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应填写《待遇领取地确认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档案和户籍、就业、历年缴费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待遇领取地。经审核待遇领取地应确认为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办理参保登记,并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最后一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参保地为本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填写《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并提供本人档案和户籍、就业、历年缴费等材料,向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待遇领取地。经审核待遇领取地应确认为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办理参保登记,并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四、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1日起执行。

 

附件:待遇领取地确认表

 

2021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1. 天津市待遇领取地确认表.xlsx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