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我区国有企业在改革转制中对归侨职工工作安排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桥会字〔2000〕1号


各地、市、县(市)侨务办公室、劳动局,柳铁侨务办公室,区直各单位:

 

我区是全国的重点侨乡,全区将近6万归侨职工分布在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他们回国几十年来,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贡献。安置归侨的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侨务政策,为归侨的安居乐业和发挥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转轨改制,部分职工下岗分流的现象比较普遍,归侨职工也不例外碰到了新的问题。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落实党的“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政策的原则,促进社会稳定,凝聚侨心,扩大国内外影响,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对归侨职工工作安排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我区国有企业,在改革转制中对归侨职工的工作问题应给予适当照顾,一般不安排归侨职工下岗或提前离岗、待工,尽量保证归侨职工的工作稳定,以维护我区对外声誉。

 

二、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归侨职工,在企业改革转制中,因年龄偏大、身体不好,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作为“内退”处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对确属富余人员需安排下岗的归侨职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进行操作,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侨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作妥善安置。

 

三、 安置归侨的国有农林场因精简机构或场办工厂停产、倒闭而下岗的归侨职工,原则上转岗从事农业生产,确因土地资源有限,无法安排农业岗位的,由安置场按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程序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的归侨职工一律通过签立协议后进入所在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下岗职工的待遇,接受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及推荐再就业。

 

四、 各地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归侨职工,要确保其基本生活保障,按时、足额发给基本生活费;要按照“优先培训、优选推荐”的照顾原则,积极促进再就业。

 

五、 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的归侨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免费的转业转岗培训。

 

六、 各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对未到退休年龄、有相应的技术和业务专长,身体健康的国有企业下岗归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

 

七、 各级侨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下岗归侨职工解决再就业问题;要引导下岗归侨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扶持和鼓励下岗归侨职工自谋职业创造便利条件,在审批手续,提供经营场所、收取费用等方面给予简化手续和提供优惠政策。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