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5〕11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局《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确立和规范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与企业法人的劳动关系,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整体部署,全面推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要注意搞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媒介要大力宣传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的和意义,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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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如期完成劳动部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劳动法》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与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和规范主体双方的劳动关系,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

 

二、 范围和对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中的全体人员,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它在职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 目标要求。

 

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标是,到1996年上半年基本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要求是:1995年6月底以前,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嘉峪关五个省辖市及酒泉、武威地区80%以上的企业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6年上半年,除个别的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要基本上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 基本原则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要遵循 以下原则:

 

1.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双方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劳动合同。

 

2.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一方面要保证劳动关系主体合法,即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保证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既要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通过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又要注重社会效益,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中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会安定。

 

五、 方法步骤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法是,以区域性改革为主,行业性改革为辅,整体部署,全面推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中央驻甘企业、省属企业原则上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定实施方案,与当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

 

1. 成立工作班子。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劳动、人事、体改、经贸、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实行劳动合同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各项体工作。

 

2. 确定改革目标和实施方案。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嘉峪关、酒泉、武威等地(市)要按照省上的总体目标要求和实施方案,经省劳动局审核报当地行署和政府批准后实施;所属县(市、区)也要在1995年4月前制订出实施方案,经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劳动局备案,其他地(州)要在1995年4月底前,所属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 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实施方案制订发布后,要搞好宣传发动工作,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消除职工疑虑,增强职工的承受能力,动员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各企业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各项改革政策家喻户晓。

 

4. 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指导和帮助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 有关政策

 

1.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企业都要与全体职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在企业内部取消所有制界限及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企业原有的固定工经考核上岗的,可与企业签订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改为合同制职工。企业原有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与《劳动法》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法》规定不一致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党委、工会负责人应与企业法人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属原固定职工的,允许其在六个月内调离企业,办理调动手续或自谋出路;如属原合同制职工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如属临时工的,应予以辞职。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2. 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向劳动合同制过渡的问题。

 

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视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相一致的,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法》不一致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的内容 ,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化管理的基础上向劳动合同制过渡。

 

3. 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包括期限为五年以内的长期合同、期限为三年以内的中期合同和期限为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无固定期的合同指导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视情况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关于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合同内容。

 

省劳动局应按照企业类型拟定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书》文本,指导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法》所规定的七项法定条款和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协定条款。

 

5. 关于企业职工的流动问题。

 

职工转移出企业,除原干部身份的可按档案身份介绍外,其余均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介绍,同时,办理劳动保险金转户手续。

 

6. 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

 

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发给基本工资13——17%的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可分别用于合同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风险基金。各部分所占比例由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对全额支付13——17%工资性补贴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行政征得工会同意后,可分期到位,但应向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少数确实暂时无力支付工资性补贴的企业,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执行。但暂缓执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按规定实行了工资性补贴的企业,其增资部分经审核可调整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实行工资性补贴后,企业不再提取医疗福利费,职工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7. 关于统计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由原来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分别统计,改为都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办法和统计报表由省劳动局、省统计局制定。

 

8.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其原固定职工和原合同制工人,都要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企业和职工个人都要按国家和省上的统一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原固定职工1992年6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7月1日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作为缴费年限。

 

9. 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安置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对富余职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按照“以企业内部消他为主,社会安置为辅,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主要由企业采取发展生产、开展多种上经营等办法分流。同时各部门还要积极探索采取组织劳务输出、建立富余人员转业培训体系等渠道,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10. 关于集体合同的问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集体合同的规定》,积极在各类企业进行集体合同的试点,指导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同时,要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查制度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制度,保证集体谈判依法进行。

 

七、 几点要求。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领导、各部门要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如期限完成改革任务。各级劳动、人事、体改、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二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观念。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中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重要方案和决策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同时企业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护老职工和伤、病、残职工的基本利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中青年职工,并做好后进职工的转化工作,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三是要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系,对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促进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和正常运行。

 

四是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防止出现虚假、显失公平无效合同,避免和消除劳动争议隐患。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保证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发布:199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