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下岗职工协议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劳社法函〔2000〕19号


百色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下岗职工协议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续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签复如下:

 

一、 关于对桂政劳办字[1998]7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不得与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可以协商签订暂时代管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待社会保险完善后逐步脱钩。”这一条款应理解为:一是企业与进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不再保留劳动关系,这个原则是很明确的。二是“可以协商签订暂时代管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这一项,应理解为企业与社保机构之间因制度不完善(如保险待遇由企业估为发放)的情况而言,并不是规定必须协商签订社会保险关系代管协议。三是目前各地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协议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再由企业代管社会保险关系已无必要。因此,凡属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不应再与企业签订代管协议。

 

二、 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没有在新单位重新就业的,个人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并按桂劳社字[2000]1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缴费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