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陕医保发〔2021〕77号


各市(区) 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 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陕发〔2021)16号) 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精 神 ,结 合"我 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更好保障其病有所医,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覆盖全民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基本医保权益。

 

二、明确政策,规范待遇

 

(一) 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各统筹地区要将有本地户籍、持有本地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按照本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所在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低缴费基数。

 

(三)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统筹地区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也可通过只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方式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等大额医疗费用保障问题,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负担,调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

 

(四)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等待期。

 

等待期内,按统筹地区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 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者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在按统筹地区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作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则上,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恢复正常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重新缴费的,可再次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职工医保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由灵活就业人员按各统筹地区规定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不得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

 

三、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一)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职工医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各项医疗保险费。

 

(二)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微信、支付宝、手机APP等方式缴费。

 

(三) 医疗保障部门要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支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四 ) 通过缴费年限折算的办法,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折算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和职工医保缴费金额确定。

 

四、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 一 ) 各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要在认真调查和测算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已出台参保办法的也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政策措施.2022 年6月底前,各地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三) 各地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来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