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中省直单位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就字〔1996〕15号


省直各部门、驻长部队、中央省属驻长各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中办[1996]29号文件有关精神,为实行劳动用工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发展完善全省劳动力市场体系,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现就中省直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属中省直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业、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各类企业;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吉部队及所属单位的劳动用工,均由省劳动部门直接管理或省委托有关劳动部门代管,驻长春市区中省直单位的劳动用工,由省劳动部门直接管理。

 

二、 中省直单位劳动用工应坚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先培训、后就业”、“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三、 中省直单位劳动用工要执行下列政策规定:

 

1、 招聘员工,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加以歧视。

 

2、 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招收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女性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及规章禁忌的职业。

 

3、 进行生产自救、停业整顿和经济裁员的企业招用人员时,要优先安排失业职工及企业富余人员。

 

4、 招收员工不得收取抵押性钱款。

 

5、 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1991]87号令)执行。

 

四、 中省直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及服务程序

 

1. 自1997年1月1日起,驻长中省直单位招(聘)用人员,需持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有关法律文书(含工商行政家务事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招工简章,到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2. 确需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的,应填写《招用农村劳动力申请表》,经核准后,到指定地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3. 驻长中省直单位临时性用工,到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手续。用工管理费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直接收取。

 

4. 需要跨年度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要携带《临时用工审批单》,于每年12月底前到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延用手续。

 

加强中省直单位用工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全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本通知规定,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中省直单位的用工管理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分级管理的责任,在搞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用工行为,保证全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