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劳计字〔1998〕7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

 

为了指导并规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将《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随着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非国有企业在经济构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将成为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减少因不合理分配造成的矛盾与纠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试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工作作为探索新的工资决定机制的重点,作为劳动工资工作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加大指导、推行、监督检查的力度,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调节机制,指导和规范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工作,保障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十七、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照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其他相关指标,就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或增长幅度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的制度。企业工资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非国有(含国有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十九、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具备的条件

 

5、 企业中劳资双方(企业和企业工会或半数以上职工)的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6、 企业已正式投产(开业);

 

7、 企业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基本数据和资料;

 

8、 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二十、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5、 依法协商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进行。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6、 平等协商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协商过程中,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或条件,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或不正当手段。平等协商要体现协商双方相互尊重,一方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究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防止任何歧视行为。

 

7、 保持和谐和稳定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证工资分配的公平合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求大同,存小异;集体协商的合同条款要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忌采取过激行为。在协商出现分歧时,双方都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必要时可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申请。

 

8、 职工工资水平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原则。

 

二十一、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0、 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或增长幅度;

 

11、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12、 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13、 加班加点工资;

 

14、 职工年休假工资;

 

15、 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6、 工资合同的有效期限和起止时间;

 

17、 双方违反工资合同的违约责任;

 

18、 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

 

二十二、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

 

6、 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7、 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8、 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9、 企业实现利税;

 

1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限于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各类企业)。

 

二十三、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8、 提出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可以由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出方应在原协商协议期满前六十天提出书面建议。另一方接到书面建议后,在十五日内做出回应。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谈判。

 

9、 选定代表。劳资双方各选3——6名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双方人数要相等,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和1名记录员。资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及企业指定的行政人员组成;劳方代表由工会或职工推选决定,一般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组成,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选谈判代表,但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原因造成空缺的,应重新选定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业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 收集资料。劳资双方应对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及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进行全面了解,包括:①企业工资分配状况、工资水平;②利税指标完成情况;③所在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④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

 

11、 形成议案。双方在协商前,就工资集体协商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谈判的时间和地点等提出议案。议案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确定。同时各自准备谈判方案。

 

12、 协商谈判。召开协商会,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谈判方案,就议案进行谈判。并根据谈判的结果形成谈判草案。协商未达到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不应超过30天。再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可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工作。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须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协商处理协议书》的意见执行。

 

13、 审议通过。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合同草案。工资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将产生的过程,确定的依据和各自承担的义务作出说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

 

合同草案审议未通过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直到审议通过为止。

 

14、 签字。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协议书,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由双方首席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十四、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的审核。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应当在双方协商代表签字七日内报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合同的内容、协商双方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后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核意见书》。审核未通过的,双方要对工资合同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提出审核意见;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即行生效。

 

二十五、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

 

5、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在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并定期对工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合同进行修订。遇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合同难以履行时,工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解除工资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7、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合同自行终止。但当原工资合同期满,新工资合同尚未依法生效时,原工资合同继续有效。

 

8、 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在七日内通知全体职工并要积极搞好落实,对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的问题,要做好职工的说服解释工作。

 

二十六、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十七、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争议处理。

 

协商双方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据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处理;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二十八、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照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进行核定。

 

二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工资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咨询,并搞好协商有关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

 

三十、 企业部分岗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