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积极稳妥地在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吉劳力字〔1996〕2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经贸委、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现就积极稳妥地在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工作重点

 

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本着积极稳妥、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行。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从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与组建工会工作同时加快实行;对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实行;对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积极稳妥地实行。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工会组织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尽快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经贸管理部门和工会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对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当前可就企业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的工资水平及工资增长、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裁减人员等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保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行。

 

二、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过细地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在企业中积极稳妥地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共同责任。各职能部门和组织应尽职尽责,积极做好各项指导服务工作,为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使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有遵可循。要尽快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合同管理,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完成登记、审核、通知等项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工作,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同时为协商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各级经贸部门要把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责任,抓实抓好。要加强对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帮助企业家协会完善组织,提高组成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密切注意企业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企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及时加以解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经营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开展工作,积极为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主动帮助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组建工会,为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奠定基础。在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比较集中地区,可以组建行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相应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县以上工会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工会骨干及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自身素质。在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上级工会应给予指导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工会或企业一方提出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劳动行政部门就当作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在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采取合作的态度,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 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兼顾双方利益,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双方出现分歧时,可以向各自的上级一方征求指导、帮助,主动协商解决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以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同时要处理好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4.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共同推动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努力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充分认识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要加强培训,提高双方代表的法律水平和进行协商的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实行范围,不断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