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用人单位发(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划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1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及外地在渝单位:

 

近来,一些用人之间、用人单位与个人(包括非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农民工等,下同)在发(承)包生产作业、建筑、安装工程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甚至搞非法承包,这不仅未能明确,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生产、建筑、安装作业的安全,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在发生伤亡事故后能及时正确处理结案,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对用人单位发(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凡用人单位(法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发(承)包工程合同,其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法人单位作为发生事故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签订的合同中,假以单位名义实为个人承包得利者,发生伤亡事故后,由合同上盖有印章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三、若当事双方仅是个人口头商定而无任何协议,双方所在单位应依法处理,完善手续,否则在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后,由发包单位承担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伤亡事故,均由事故责任单位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基层表(A7表)》(劳计字[1992]74号)逐级上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