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建立健全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劳务合同的通知

京劳外管发字〔1992〕61号文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37号)加强对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为维护用工单位和外地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务合同制度,发挥劳动力输出地区的积极性,克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来源过于分散的现象,提高用工单位的自我约束力,现就建立健全劳务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3月起,凡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必须与劳动力输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定劳务合同.今后各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除有劳动部门的批准手续及签发的《做工证》外,还必须有与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定的劳务合同.

 

二、1992年新办《做工证》和《做工证》年检时,各用工单位须持有与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定的劳务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做工证》和《做工证》年检手续.

 

三、已经与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定了劳务合同的用工单位,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劳务合同签定后,各用工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四、劳务合同书统一由北京市劳动局印制,在未正式下发之前,可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共同拟定.

 

五、请各用工单位抓紧时间办理此项工作,如确有实际困难,请提前与各级劳动部门联系,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做工证》办理和年检时间.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