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关于严禁以挂靠企业形式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广大参保企业及参保人员:

 

近日来,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有个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以挂靠企业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类行为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如有此类行为请立即终止!

 

1、以下行为系违法、违规行为: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2)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2、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望广大参保企业及参保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参保缴费,避免违法违规受到处罚遭受损失,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企业及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携手创造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

 

佳木斯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月19日


来源: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