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1995〕79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落实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进一步加强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第87号令)和《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宏观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组织实施。招收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工种、岗位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二、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工”),须由省劳动厅审批工种、岗位。凡未经省劳动厅审批工种、岗位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招用农民工,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其组织输送农村劳动力。

 

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地区的原则,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其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劳动和危险作业的,年龄须满18周岁。

 

四、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的,确需招用农民工,须填报《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工种、岗位申报表》(附表一,略),并写出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招用农民工的理由等,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劳动厅审批,经审查同意后,签发《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工种、岗位审批卡》(附表二,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依据。

 

五、中央、部队、外省市驻冀单位和省属单位招用农民工,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各市、地所属单位招用农民工,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对于劳动体制改革进展较快、城镇就业压力小、劳动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市、地,经省劳动厅研究,可以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和省发布的《招用农民工工种、岗位目录汇编》(另发)审批本市、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并报省劳动厅备案。省劳动厅根据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定期对受权市、地招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检查。

 

六、用人单位按省劳动厅审批的工种、岗位自行组织招收,填写《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花名册》(附表三,略)和备案表(附表四,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流动就业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前训练合格证和健康证明等,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招用职工审批专用章。备案表装入本人档案,用人单位凭审查同意的花名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招用农民工,应在人事部门下达的招工计划之内,经省劳动厅审批工种、岗位,并按上述程序办理。

 

七、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按现行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直接向省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反馈。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