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5〕374号


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各企业,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由省政府发布施行。在《实施办法》中,省政府授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由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与此,上述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陕政发[1994]69号)的要求,西安市区国有企业在九五年底之前必须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所以,上述各有关企业、单位,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原固定职工实行合同制。对原合同制职工,要加强管理,合同期满该终止的要终止,该续订的要续订;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尽快补签合同。对新招职工,必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全部责任。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省劳动厅仲裁信访处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着重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条款、特别是约定条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鉴证。劳动合同一经签订、鉴证,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由于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将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9号)文规定,每份劳动合同(即每人)五元,变更劳动合同每份一元。劳动合同鉴证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负责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变更合同一方负担。

 

四、上述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