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力字〔1996〕208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新政发[1995]3号)精神,确保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指请帮手、带学徒的)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与劳动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996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有90%以上的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所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指导、帮助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要从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劳动行为入手,采取集中培训、政策指导、劳动监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要举办私营企业厂长(经理)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习班,重点学习宣传《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策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律观念。要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指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对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要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作为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要指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