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逐步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力字〔1996〕202号


现将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区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新型的劳动制度,是企业职工一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协议。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指导企业从调整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逐步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集体协商的主体,一方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另一方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应通过企业全体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或工会主席委托的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职工方代表要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首席代表。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资格不得重复。

 

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改革部署,以“积极稳妥,逐步推开,正确引导,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有计划的组织安排企业和职工双方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和职工双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培训,努力提高双方参加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能力。要指导双方在集体协商中,遵循法律、法规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兼顾双方利益与友好合作的原则。要严格执行通过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凡未经双方集体协商签定的集体合同一律不予登记、审核。要指导双方依法建立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认真做好指导、咨询、服务、监督、审查等项工作,严把集体合同质量关,切实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建立集体合同审查制度的劳动局(处),要按照集体合同报送、登记、审核、通知的审查程序,建立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主审,各有关科室联审的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的审批集体合同。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委、企业家协会联合组成的集体合同协调机制,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四、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要从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入手,集中精力帮助、督促外资、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参加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培训工作。要抓工会的基础建设,抓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要指导企业工会通过企业建立经常性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五、各地经贸委(经委)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工作中,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强化企业经营者的资产经营责任,指导企业参与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