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

新劳仲字〔1995〕210号


根据劳动部1994年《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509号以及劳动部《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函》劳关司函[1995]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我区自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以来纠正了大量的违法和无效合同,对维护自治区的安定团结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1993年7月停收鉴证费用后,有些地区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所放松,这不利于保障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安定,也与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不相适应,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领导要重视,并有专人负责,使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维护良好劳动关系中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各地正在全面部署和推进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了配合实行全员劳动全同制,各地要积极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支持、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主动上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要认真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的规定开展鉴证工作,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条款、特别是约定条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要严格劳动合同鉴证收费工作。收费标准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1995]52号文执行。

 

三、 劳动合同的标准化、规范化是维护劳动关系,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减少违法和无效劳动合同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厅组织印制适合各种性质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书,供自治区境内的所有企业统一使用。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9-05